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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佩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73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佩新,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明洲,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佩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佩新及其辩护人王明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7年8月7日21时30分许。2、路线:被告人孙佩新酒后驾驶×××号白色五菱小型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二马路由东向西行驶。3、查获地点:双塔北路口东500米路段时。4、有无从轻或者从重情节:被告人孙佩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刘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号比亚迪出租车发生刮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5、酒精含量:被告人孙佩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21mg/100ml。6、在案证据:被告人孙佩新的供述及交代材料、鉴定意见书、出警情况、视听资料、被告人驾驶车辆信息及照片、被告人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对被告人抽血照片、被告人及被撞出租车的驾驶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醉酒驾车的时间发生在晚上21时30分许,人比较少,而且在夜间行驶,危险性较小;3、被告人孙佩新无前科劣迹,并且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孙佩新是一个农民家庭生活状况不好,一家人靠被告人一人维系生活;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孙佩新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车辆行人较多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被告人孙佩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且已实际支付,可以从轻处罚。3、社区矫正意见:无4、就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合理部分本院酌情予以采纳。5、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佩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6、执行情况: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四日应折抵核减;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