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红延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延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50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延,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武安市。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列为网上逃犯,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红延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48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红延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红延骗取建行武安支行贷款本金8978529.99元,返还建行武安支行;追缴被告人李红延骗取武安市冶陶信用社贷款本金441.56万元、利息811.73万元,返还武安市冶陶信用社。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红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延犯骗取贷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闫 艳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冀荟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