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新峰与薛红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峰,薛红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新峰,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薛红全,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新峰与被执行人薛红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红全与申请执行人孙新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在短期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