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10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文豪与顾荣光、顾逸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豪,顾荣光,顾逸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0486号申请人:周文豪,男,199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荣光,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申请人:顾逸轩,男,200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理人:顾荣光,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永凤花园***号***室。原告周文豪诉被告顾荣光、顾逸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文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顾荣光、顾逸轩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并由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文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荣光、顾逸轩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周文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瑞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