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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长英与程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英,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英,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海拉尔线路大修段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程涛,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林业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李长英诉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长英因程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涛给付43056.8元(含诉讼费433元)。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长英同意程涛的工资收入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程涛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