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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玉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971号被执行人:关玉彬,男,1982年12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二委十组。本院在执行关玉彬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中,关玉彬应当缴纳罚金款3000元。经查,关玉彬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朱洪志审判员 :庞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