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石贵申请执行陶正发、施坤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石贵,陶正发,施坤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杨石贵,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被执行人:陶正发,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被执行人:施坤秀,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石贵与陶正发、施坤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陶正发、施坤秀自动履行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