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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姜银芬与马延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银芬,马延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02民初1428号原告姜银芬,女,汉族,生于1993年1月1日。被告马延斐,女,汉族,生于1994年1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关街17-1号。负责人钟生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姜银芬诉被告马延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审理,原告姜银芬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45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时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弋牧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