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文彬、天津荣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彬,天津荣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638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彬,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婷,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荣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新临园里平房第2-4间。法定代表人:张守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赵文彬与天津荣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存款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且书面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