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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2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兆东与林端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东,林端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229号之一原告:林兆东,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端柳,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林兆东与被告林端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本院根据林兆东的申请,依法作出(2017)闽0123民初2229号民事裁定,冻结林端柳银行存款4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017年10月25日,原告林兆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兆东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兆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813元,减半收取计4406.5元,保全费2885元,两项合计7291.5元,由林兆东负担。审 判 员 李孝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曾 芳书 记 员 张丽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