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董家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董家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号、349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槟,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家善,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董家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