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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姗与贺杨、周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姗,贺杨,周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694号原告:黄姗,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刘洪,住伊宁市。被告:贺杨,现下落不明。被告:周然,现下落不明。原告黄姗诉被告贺杨、周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玲人民陪审员 米合尔古丽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隋 华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