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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凤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龙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5刑初59号公诉机关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凤龙,男,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远安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6日由远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远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芳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李凤龙在位于远安县河口乡江范村住宅旁边的菜园内种植罂粟,2017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发现,经现场清点李凤龙种植的罂粟共计778株。经鉴定,查获的植物为草本植物罂粟。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凤龙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一、被告人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相关事实无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凤龙在位于远安县河口乡江范村住宅旁边的菜园内种植罂粟,2017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发现;经现场清点,李凤龙种植的罂粟共计778株。经鉴定,查获的涉案植物为草本植物“罂粟”。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凤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相关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查获的罂粟,证实涉案种植罂粟的情况;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现场查获罂粟并清点共计778株的事实;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现场情况;4、涉案草本植物鉴定意见书,证实查获的植物为草本植物罂粟;5、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及发现、查处涉案罂粟的情况;6、被告人李凤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涉案“种子”的来源、种植罂粟的地点、数量、用途以及种植的过程等情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龙非法种植罂粟77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对此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凤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 勤审判员 王啸霄审判员 王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荣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