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家方、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方,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家方,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林敏,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家方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48000元,执行费3807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