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淄博华昌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华昌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87号之一申请人:淄博华昌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西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悦霞,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水寨镇水南村东。法定代表人:王绪仁,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华昌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38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银行账户23×××44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华昌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华昌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