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申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283号原告:上海申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邱进芳,总经理。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因被告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付清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叶 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