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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张普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阳,张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609号申请人张向阳,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张普林,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张向阳与被执行人张普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普林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普林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