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史某1、史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1,史某2,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1,女,194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2,男,194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47年8月30日生,白族,住曲靖市开发区。上诉人史某1、史某2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民初4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史某1、史某2上诉称,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二上诉人的户口均在重庆市辖区内,且本案涉争房屋所在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及按照继承财产由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上诉人史某1系72岁的老年人,行动不便,且还有一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儿子需要24小时照顾,无法长期在外地停留。被上诉人赵某答辩,曲靖市麒麟区为被继承人史式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且被继承人史式去世前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故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年龄不是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被上诉人也是七十岁高龄,因眼疾视力模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涉及的被继承人遗产分别坐落于:云南省曲靖市学府路以西,三江大道以南“西区.逸都”住宅小区5幢第1层2-102号,建筑面积169.84㎡;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与旗山路交汇处银座2-502号,建筑面积107.30㎡;重庆市沙坪坝区五四村18-1-7-1号,建筑面积93.93㎡。故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为主要遗产所在地,麒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选择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管辖的法律规定,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美琼审 判 员 邵 娅审 判 员 李连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 源书 记 员 朱远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