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7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337号原告: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女,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宜涛。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莱宝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