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30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0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峰俊,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齐晓军,男,1984年3月29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5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齐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晓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晓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77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