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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鲍毓财、张海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鲍毓财,张海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被执行人:鲍毓财,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张海苹,女,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李健与鲍毓财、张海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健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5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