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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健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铭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11号罪犯张健铭,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铭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退出赃款人民币74850元(已退)。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0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某1、严某,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健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健铭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130分,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健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