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熊增宏与罗辰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增宏,罗辰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民初4585号原告:熊增宏,男,1966年12月1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宇,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辰照,男,1972年8月1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告熊增宏与被告罗辰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增宏的诉讼代理人余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辰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增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条载明的货款本金及利息39600元整(其中本金36000元,利息3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逾期利息(以36000为本金,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5日利息为86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饲料商业往来供货关系,至2014年12月30日止,被告共计欠到原告货款及利息39600元整(其中2014年5月7日供应18000元整饲料,2014年5月31日供应18000元整饲料,被告均已收货,但未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被告出具了欠条,确认了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36000元及利息3600元之事实,并约定在2015年11月5日前归还,否则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月息2%计算。但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及利息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原告熊增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原件),证明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36000元及利息3600元,合计39600元,承诺于2015年11月5日前归还,否则以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按月息2%计息。被告罗辰照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庭审核实,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因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饲料。2014年5月7日及5月31日,被告两次在原告处购买饲料,货款共计3600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本人罗辰照,因饲料贸易往来,至2014年12月30日止共计欠到熊增宏饲料货款叁万陆仟元正,另付利息叁仟陆佰元正,共计叁万玖仟陆佰元正。该饲料已全部交货完毕,本人已全部收到。本人承诺以欠货款为基数,按月息2%向熊增宏自2015年11月5日起计算利息,并承诺该笔货款于2015年11月5日前归还,若逾期未归还的,每逾期一天自愿按逾期还款金额向熊增宏加付1‰的违约金。本人若违反本欠条承诺,熊增宏有权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熊增宏与被告罗辰照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按照约定将货物提交给了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6000并支付利息3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1月5日起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辰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辰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熊增宏货款36000元及利息3600元,合计39600元;二、由被告罗辰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熊增宏逾期付款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罗辰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