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许志俊与章斯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俊,章斯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5121号原告许志俊,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张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章斯樑,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代理人谢海,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俊诉被告章斯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俊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为人民币1980元,由原告许志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夜尽人民陪审员 洪子明人民陪审员 王玲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