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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谷春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春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20号罪犯谷春生,男,1980年4月10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松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谷春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吉刑核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将谷春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7月24日将谷春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12年4月、2015年2月分别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23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6年10个月22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谷春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春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春生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