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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0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世国诉被告吴国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国,吴国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0959号原告:贾世国,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元元,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胜,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被告配偶。原告贾世国诉被告吴国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贾世国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世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贾世国负担。审判员  彭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