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0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世国诉被告吴国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国,吴国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0959号原告:贾世国,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元元,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胜,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被告配偶。原告贾世国诉被告吴国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贾世国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世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贾世国负担。审判员 彭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