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文顺与田宗凯、李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顺,田宗凯,李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异4号案外人崔平新,住河南省开封市。申请执行人高文顺,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田宗凯,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李国祥,男,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在本院执行高文顺与田宗凯、李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崔平新于2017年9月27日对执行开封市汉兴上品小区3号楼2单元701户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崔平新称,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开封市汉兴上品小区3号楼2单元701户的房产系案外人全部出资,登记在李国祥名下的,案外人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停止对该涉案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顺称,开封市汉兴上品小区3号楼2单元701户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国祥的名下,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是合法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被执行人田宗凯、李国祥无辩称意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高文顺与田宗凯、李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国祥名下的开封市汉兴上品小区3号楼2单元701户的房产(证号20110426335)依法强制执行,案外人崔平新于2017年9月27日对本院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以该涉案房产由其出资为由,主张所有权,请求停止对该涉案房产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执行高文顺申请执行田宗凯、李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2015)祥民初字第537号确定的义务,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国祥名下的开封市汉兴上品小区3号楼2单元701户的房产(证号20110426335)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崔平新以该涉案房产由其出资为由,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停止对该涉案房产的执行,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平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友才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瑞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