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乌苏市鼎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奎屯昌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苏市鼎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奎屯昌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794号原告:乌苏市鼎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四棵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693404525P。法定代表人:王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奎屯昌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312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73421256N。法定代表人:张新萍,该公司经理。原告乌苏市鼎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奎屯昌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乌苏市鼎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鼎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奎屯昌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苏市鼎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28元,减半收取计3464元,由原告乌苏市鼎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