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494号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204343-4。法定代表人邢炎申,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南段***号。被告:刘鹏飞,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开封市。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