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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9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建雄与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雄,李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9414号原告邱建雄,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何立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327903。被告李子,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建雄与被告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建雄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李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建雄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健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