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9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建雄与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雄,李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9414号原告邱建雄,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何立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327903。被告李子,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建雄与被告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建雄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李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建雄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健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