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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蒋鹏与陈德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鹏,陈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鹏,男。被执行人:陈德喜,男。蒋鹏申请执行陈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川3434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1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德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喜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陈德喜从201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共计61个月)每月给付申请人蒋鹏10000元人民币,还清欠款610000元人民币为止,申请执行人蒋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蒋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陈德喜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做出的(2017)川3434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