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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于长慧与刘佰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慧,刘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慧,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刘佰科,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的(2017)黑0622执1462号于长慧与刘佰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长慧与被执行人刘佰科于2017年10月24日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振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伟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