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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贤平与李辉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贤平,李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谢贤平,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李辉荣,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谢贤平与李辉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贤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229343.4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3340元。执行中,李辉荣已给付20000元,余款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履行,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陕0902执字第9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