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潘新与武汉顺鑫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恒顺鑫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武汉顺鑫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恒顺鑫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2036号原告:潘新,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顺鑫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4号地海天幸福小城(三期15栋1层商1-2)。法定代表人:王先勇。被告:武汉恒顺鑫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T2地块汉阳客运中心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文祖。原告潘新与被告武汉顺鑫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恒顺鑫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潘新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新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计人民币5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姚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诗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