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民初3308号原告: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川,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宇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利彩票中心)与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利彩票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台鑫鑫,被告鹤源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利福利彩票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代原告缴纳涉案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房产证工本费;2、要求被告提供办理位于鹤壁市淇××区九州路××、××路西侧××楼底层××房(临街上下两间门面房)的产权证所需资料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3、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24696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8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选定被告为中标单位,向被告采购位于鹤壁市淇××区九州路××、××路西侧的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11号临街上下两间门面房,总面积为252平方米。买卖双方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门面房内62平房米地下室一并交予其使用,所有权也归其所有,合同总价款为2692411.08元,其中,房款为2469600元,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房产证工本费共计222811.80元��2013年7月17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上述涉案房产交房日期及办证日期作出进一步明确约定。双方约定其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房款,而被告则于2013年8月12日前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于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了合同约定价款并于2013年10月16日收到被告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被告于2015年5月交房后,迟迟不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其多次催促未果,诉至法院。被告鹤源电力公司辩称:由于办理具体房屋手续的经办人不幸去世,有关交接资料我方正在派人清理,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尽快向房管局提供原告办理房产证的所���资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主要约定:原告福利彩票中心购买被告鹤源公司位于鹤壁市淇××区九州路××、××路西侧,鹤源公司11#楼临街上下两件门面房,总面积为252平方米,总金额为2692411.8元,其中房屋价格为2469600元,公告维修基金、契税、房产证工本费等共计222811.8元。交房日期及地点为2013年8月12日前在鹤源公司售房处办理交房手续。办证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之前办理完毕,商业门面房内有62平方米地下室(不含在门面房252平方米内)。合同签订后房屋交验合格并签订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5日内付清合同总价款的100%。供方不能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必须证明文件,自2014年9月26日起,被告鹤源公司每日偿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到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好���日止,且最高不超过壹万元。2013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买卖房屋事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该合同交房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前。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保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3年10月16日,原告福利彩票中心向被告鹤源公司支付房款2692411.8元,被告鹤源公司向原告开具发票。被告鹤源公司向原告福利彩票中心交付涉案房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7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福利彩票中心购买被告鹤源公司的涉案房屋,《采购合同》约定,原告福利彩票中心支付的房屋价款中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房产证工本费等共计222811.80元,且原告福利彩票中心已向被告鹤源公司支付该款项及房款,故应由被告鹤源公司缴纳涉案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房产证工本费,对原告要求被告鹤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缴纳涉案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房产证工本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福利彩票中心要求被告鹤源公司提供办理涉案房屋产权手续协助原告福利彩票中心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约定2013年8月12日交付涉案房屋,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鹤源公司应于涉案房屋交付后360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被告鹤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鹤源公司至今未为原告福利彩票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故对原告福利彩票中心要求被告鹤源公司提供办理涉案房屋产权手续协助原告福利彩票中心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福利彩票中心要求被告鹤源公司支付违约金24696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福利彩票中心向被告鹤源公司支付房款2469600元后,被告鹤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被告鹤源公司责任致使原告福利彩票中心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被告鹤源公司应按已付房价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4696元(2469600元×1%),对原告福利彩票中心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相关部门缴纳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东段、泰山路西侧11号楼底层1#号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房产证工本费;二、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办理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东段、泰山路西侧11号楼底层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名下;三、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支付违约金246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丙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