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韦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97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韦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3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黎 柳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