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6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久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凯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阳光四季园业主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久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凯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阳光四季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930号原告:上海久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凯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忠。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阳光四季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安青。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雨颖,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久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阳光四季园业主委员会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煜麟审 判 员 裴孙英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