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夏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5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夏某上诉称,原审原告系现役军人且在上海服役,双方的离婚纠纷应当由服役所在地的军事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