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魏秀琴与孙井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琴,孙井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2229号原告:魏秀琴,女。被告:孙井波,男。魏秀琴与孙井波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魏秀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秀琴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炎旭人民陪审员 董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