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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魏秀琴与孙井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琴,孙井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2229号原告:魏秀琴,女。被告:孙井波,男。魏秀琴与孙井波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魏秀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秀琴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炎旭人民陪审员  董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