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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刘孝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刘孝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7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曲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东,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孝正,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诉被告刘孝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守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抨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