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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初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灏二支路1号。负责人:刘超,行长。被告: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吴思远。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吴雄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告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位初审判员  邓 伟审判员  陈品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一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