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谭秀芬与周世平、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秀芬,周世平,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581号原告谭秀芬,女,汉族,1952年2月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告周世平,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豫J×××××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联系电话。被告李辉,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中原油田采油一厂院三区8号楼5单元5号,豫J×××××号小型轿车所有人,联系电话。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0900772182537F,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经前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利平,女,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秀芬与被告周世平、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秀芬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秀芬负担。审 判 长 冯东林审 判 员 仲伟丽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