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学刚与王锁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刚,王锁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937号原告:于学刚,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锁亭,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宁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枝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