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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学刚与王锁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刚,王锁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937号原告:于学刚,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锁亭,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宁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枝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