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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利与四川省资中县第二中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四川省资中县第二中学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民初3207号原告:马利,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连全,资中县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资中县第二中学,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学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玲,四川省资中县第二中学后勤部副主任。原告马利与被告四川省资中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第二中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连全和被告第二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199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一直未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因新政策出台,原告可以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但需相关部门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遂于2017年9月23日向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第二中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其所举证据也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第二中学承认原告马利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马利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系指劳动关系系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本案中,虽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认可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自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之日(即2002年1月)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利与被告四川省资中县第二中学在199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相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雪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