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7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寇百华、康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寇百华,康玉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7362号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婷婷,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剑,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影,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寇百华,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康玉玲,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寇百华、康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