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某与高某、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高某,吕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488号原告:袁某,个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高某,住静宁县。被告:吕某。原告袁某与被告高某、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工程款44000元;二、由二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份,原告和二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给二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静宁县仁大镇修建板房和仓库,修建板房费用为每平方米320元,修建仓库费用为每平方米110元,共计57000元。二被告先后支付定金3000元、工程款10000元,尚欠44000元。后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吕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证后,被告吕某的送达地址仍无法确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健审判员李亚宁人民陪审员张新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胡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