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山西佳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启银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佳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启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佳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1幢A座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00207105817。法定代表人:汪光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超,山西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博,山西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启银,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劳务承包人,现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佳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启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佳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玉根审判员 张军红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