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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汤强、邓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汤强,邓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李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汤强,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邓美华,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汤强、邓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程审判员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