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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泽勇、陶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勇,陶以红,淄博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赵泽勇,男,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陶以红,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涧北社区淄矿路473号。法定代表人:隋庆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泽勇、陶以红与被执行人淄博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泽勇、陶以红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