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68王兵与黄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黄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黄佳华,男,1992年4月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黄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712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黄佳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农村住所为父母所建,又因其涉及盗窃罪、诈骗罪正在服刑。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佳华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10月25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剑 百度搜索“”